资料图:民众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三方面措施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目前,社会上个人信息滥用情况比较普遍,大家都比较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问题,如何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连维良指出,就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来说,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依法依规。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三是严格技术保障。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我们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此外,人民银行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陈雨露称。
资料图:南京街头巨屏“晒”老赖。中新社发 泱波 摄
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了“黑名单”,对于生产经营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称,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陈洪宛强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但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陈洪宛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