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8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虽然老陈离世前已立了遗嘱,但他的三个子女还是为了遗产打起了官司。昨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同父异母的手足对簿公堂。该案为我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判决的首例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手足之争
小儿子起诉要求均分遗产 哥哥姐姐提交父亲遗嘱为证
老陈的三个子女中,小雨、小俊是他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长大成人,小儿子小鑫是他和第二任妻子所育,尚未成年。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2019年老陈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小鑫起诉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其母亲吴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因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法院还追加了老陈的第一任妻子黄女士为第三人。
吴女士表示,由于老陈两次离婚,他的父母也早已离世,老陈的三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每个子女对老陈的各项遗产均享有1/3的份额。同时,离婚后由她带着孩子,老陈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剩余的抚养费应该从遗产中先扣除。
对此,小雨和小俊均表示,房子是父母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没有分割,他们的母亲即黄女士有一半的份额。而且,父亲生前已立遗嘱。他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雨占35%,小俊占50%,小鑫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指印和时间。
吴女士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结果认定确实是老陈本人所留。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法庭审理
打印遗嘱须全程参与见证 未满足条件遗嘱无效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根据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不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于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法官解释,老陈生前每月支付足额的抚养费,自去世之后不再负有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且小鑫已经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优先获得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老陈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2万余元的养老保险金,前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养老保险金已经领取用于丧葬支出。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确认老陈的第一任妻子黄女士享有1/2产权份额,小雨、小俊、小鑫3人各享有1/6份额。房产因其他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房产价值以执行拍卖款计,由黄女士向小雨、小俊、小鑫支付相应产权份额的对价款。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法官说法
新增两种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增加了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主审法官解释,打印遗嘱的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民法典继承编的“见证”明确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即书写遗嘱时应在场,打印遗嘱时也应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上签名。
法官提醒,代书、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也要求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如此严格是为了充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只要是符合遗嘱要件的有效遗嘱,在多份遗嘱冲突情况下,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订立遗嘱时要注意相应的要件,避免遗嘱无效,引起争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