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12月22日,漳州市政府网站公布《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原有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主要有实施范围及对象、参保登记及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十个方面内容。《实施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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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及时参保一出生就能享受医保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对象为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或持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漳州市各类全日制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在校学生;驻漳武警官兵;持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无有效身份信息贫困人员参加漳州市居民医保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比之前,此次《实施办法》充分体现生育关怀,一是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二是10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如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则按次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标准享受医保待遇。三是对于出生90日内因未能及时办理户籍而无法参保缴费的早夭新生儿,产生医疗费用负担重且无法报销的问题,相关合规救治医疗费用根据其父母在漳州市参保的险种标准纳入医保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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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明确分为三种情形
《实施办法》明确缴费期与省级政策一致,具体为:正常缴费期、延长缴费期、参保补缴期,不同的缴费期缴费标准有所不同。3月1日至10月31日缴交当年费用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此外,明确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校生缴费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
明确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三种情形:一是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二是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并在6月底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三是当年10月1日及以后暂停或终止参加职工医保且在当年底前完成次年居民医保费缴纳的,并对这三种情形下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的追溯与否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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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住院分娩医保报销水平
《实施办法》还调整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对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进行了调整;调整与职工相一致的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种类,进一步提高了住院分娩医保报销待遇水平。
调整后,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每次就诊10元;仅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时,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参保年度内,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50元。高血压、糖尿病在基层公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不设起付标准;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不设起付标准;结核病在指定定点医院诊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含生育)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50元。漳州地区以外住院起付标准13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
此外,《实施办法》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行明确:三级甲等医院按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予以按比例支付;其他三级和二级医院按县级公立医院标准按比例支付;一级医院按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按比例支付。未定级医院,参照一级医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