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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给女儿的房子母亲能卖吗?

  台海网9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实习生 郑陈颖 通讯员 可卿)两夫妻离婚,丈夫把房子过户给了妻子,但又在离婚协议里说,按揭完了后,要留给女儿。后来妻子却把房子卖了,因为有离婚协议在,房管局拒绝给其办过户,买房的便把妻子告上了法庭。思明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买卖可以,离婚协议不碍事。

  2004年,李美(化名)和丈夫协议离婚,两人签了离婚协议。协议上说,夫妻共有的房子归李美,两人各自还50%的按揭,按揭完了之后,就由小女儿继承。离婚后,丈夫离开了厦门,不知所踪,抚养费什么的都没有给她们娘俩。到了2006年,李美决定把房子卖了。

  房子说好卖92万多,合同也签了,另外七七八八的手续也办得差不多了,没想到却在房管局过户时卡了壳。由于当初的离婚协议是说房子留给女儿,房管局出于谨慎,拒绝办理过户。这下买房的阿梅急了,她为此把李美告上了法庭,要求买卖有效,赶紧过户,另外李美还要给她违约金。

  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李美和阿梅买卖房屋的手续都合法,再说,李美卖出的房子,房产证明明白白写的是李美的名字,因此她也有权利卖掉,所以判定李美和阿梅的买卖合同有效。不过,办不了过户,原因不在李美,因此李美也不用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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