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通讯员 刘宁 李桦 白菲莱)昨日,厦门中院发布了2007年厦门法院系统审理与民生相关案件的情况,并评选出了十大民生案件。
据了解,厦门法院2007年审结民生案件8341起,审结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874起,为农民工追回工资款957万余元。
评选出的十大民生案件包含了市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没有单位签字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农村户口是否可以获得与城市户口同样的赔偿标准、顾客预交的婚介服务费能不能要求退回等。
厦门中院院长朱珍钮表示,今后,厦门法院将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做到热情服务关注民生,公正司法体现民意。
案例:车祸“同命同价”赔偿
案情:2006年,林某驾驶的货车与盛某驾驶的摩托碰撞,盛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林某负全责。
盛某生前是农村户口,那么其赔偿标准是按农村居民标准吗?盛某的亲属认为,盛某从1999年就在厦门工作、结婚、购房,所以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赔。
法院认为,盛先生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最终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
点评:“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缘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目前我国大量农村人口生活在城市,其消费水平等很多已接近城市居民。对此,法院结合这个个案确立一个原则: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一致。
案例:“不能退费”条款无效
案情:2006年11月,陈小姐的父母代女儿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女儿成为其会员,并交纳了2000元会费。婚介合同约定,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不能退费。后来婚介公司没能给陈小姐介绍到满意的对象,她父母要求返还会费。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公司有权终止服务且会费概不退还的情况,却没有约定会员对公司服务不满意情况能否退费,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其中“关于办理入会手续后就不能退费”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点评:婚介公司通过服务收取报酬,但不得强制会员不能退费。该判决促进婚介服务行业的规范。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