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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残疾,也可获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突破医疗鉴定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限制

  台海网5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心田) 法院判决能否突破医疗鉴定结论?近日,海沧区法院在一起医疗纠纷的判决中,突破了医疗鉴定结论的责任分配,也突破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虽然患者没有构成残疾,但一审仍然判决医院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5年8月23日,晓芳(化名)住进海沧区某医院待产。5天后,晓芳生下一女婴。医生在给晓芳进行会阴侧切术分娩时,伤到直肠,造成直肠内瘘。

  可怕的事情随之而来,因为直肠内瘘,少量粪便竟然会时常从阴道内流出,晓芳只好每天使用卫生护垫,这个麻烦持续了一年多。之后,晓芳两次入住该医院,做了阴道直肠瘘修补手术。后两次修补手术,医院都没有收取晓芳的医疗费。但是,平白无故多挨了两刀,晓芳认为医院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2007年8月,晓芳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法院。

  厦门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说,常规会阴侧切术伤到直肠的可能性极小,发生伤害可能与晓芳直肠先天性发育异常有关。但鉴定书又说,“医院不能证明晓芳受到的伤害与她的先天性发育有关”。最后,医疗鉴定书认定,这起病例属于4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海沧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突破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晓芳精神损害抚慰金、陪护费等共计23887元,并退还她在医院花费的302元医疗费,各项合计,共赔偿24189元。

法官说法

判决为何突破鉴定书限制


  法院判决凭什么突破医疗鉴定书认定的 “轻微责任”?本案主审法官颜思远说,医院已经造成4级医疗事故,虽然鉴定只提出院方承担轻微责任的主张,但“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与晓芳自身身体异常有关,也无法证明医疗事故是由无法预测控制的情形造成”,所以,医院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医院方面提出,根据规定,只有在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残疾时,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案当中,晓芳并没残疾,为何可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颜法官解释说,虽然晓芳的病情已经治愈未留下伤残,但是医院的过错导致晓芳两次手术,且影响了她近两年的生活,身体和精神上都造成较大的痛苦。治疗过程中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事实,因此法院才判令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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