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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10年免费使用权可以当促销奖品抽吗?

  台海网4月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叶长川 陈首考)4月3日,厦门集美区工商局依法对厦门某百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原因是该公司在进行有奖促销经营中,设定特等奖奖品是拥有小轿车10年免费使用权,此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近日,一条夹报促销广告引起集美区工商局的注意,该广告宣称“凡在本百货店消费满200元”就赠送抽奖券一张。特等奖奖品是拥有小轿车10年免费使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时尚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举行开业的庆典活动。为吸引人气,该百货店还同步实行有奖促销。“该行为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对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属典型的利用有奖销售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予以立案调查,并现场封存两部涉案的小轿车。

  对此,当事人自认为最高奖项并非 “轿车”,而是 “轿车10年免费使用权”,因此并不违法。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论是以轿车使用权还是以轿车本身作为奖品,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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