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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4月4日讯 (通讯员 文弈 玮斌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官司败诉了,公司不愿给律师费用。但是律师说,这家公司原本被追讨87万元,经过律师努力,最终只被判赔32万元,这样就不能算败诉。为讨回律师费,律师把自己原先的“东家”告上了法庭。日前,集美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 2006年11月28日,厦门一家建设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告了,他们被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87万余元。为了打官司,建设公司决定聘请一名律师。打官司前,建设公司和律所签订了一份《诉讼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所指派廖律师帮建设公司打官司,建设公司先支付代理费2000元,待结案后,建设公司再把胜诉额的20%支付律师代理费。 这起案件经过了二审,2007年8月8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建设公司需要赔偿对方公司32万余元。案件审理终结后,律所多次向建设公司索要诉讼代理费用,但建设公司认为,自己已经花了2000元请律师打官司,既然终审判决自己败诉了,当然不可能有《诉讼代理合同》中提到的“胜诉额”。据此,建设公司认为律师没有理由再要求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律所认为,建设公司虽然败诉,但廖律师经过努力,帮公司少“输”了55万元,官司就应该算打“赢”了,这55万就算是“胜诉额”,因此,建设公司要按照20%的份额支付律师代理费11万余元。双方争执不下。2008年元月,律所将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双方的代理合同并未对“胜诉额”作出细化解释,建设公司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对《诉讼代理合同》中“胜诉额”的理解与律所存在偏差是很正常的。最终在集美法院的调解下,建设公司同意支付律所3万元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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