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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3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洋钦 李玉燕/文 张向阳/图 实习生 罗梅)去年,国家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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