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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五天之后,她们即被警方抓获。不过因犯罪时一人未满18岁,另一人已怀有身孕,法院对她们从轻处罚,两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20年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女性在体能和心理上弱于男性,这种身心差异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非暴力型犯罪行为。同时,也正是由于女性这种生理特点,她们实施绑架、抢劫等暴力型犯罪行为经常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犯罪行为具有依赖性、教唆性,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这两起女性参与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明显反映出这一特点。 骗婚——温柔的陷阱 花三千元未碰“新娘”一下 经嫁到当地的一广西女子介绍,同安的叶某认识了广西姑娘小芳(化名),认识没几天,小芳便答应嫁给叶某,并在其“家人”的陪同下跟着叶某去办理了结婚登记。 刚登记完,小芳就开口向叶某要3000元,称办户口迁移需要钱,叶某答应了。 但是从此之后,小芳“一家”再也没有出现过。介绍人说,她也不清楚小芳的具体情况,也是刚刚才知道这伙人是骗婚的。叶某无奈只得通过法院离了婚,他气愤地说,花了3000元连“新娘”的手都没碰一下,还把名声给搞坏了。 蜜月一结束“新娘”就失踪 2001年,同安淡溪村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来自龙岩长汀的女子小梅(化名),同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他随即给小梅家送去了22900元的彩礼。但是婚后,小梅经常找理由回家,同年4月,小梅就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了。 2006年,李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小梅居然委托律师来同安和他打官司要求离婚。 李某同意离婚,不过要求对方退还22900元的彩礼,法院支持了他,但是这笔彩礼小梅仍迟迟没有还回来。 法官说法:传统社会中,女性以家庭主妇的身份出现,基本上不必顾及家庭的经济来源、家庭安危等问题。而今,女性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并继续“相夫教子”的角色。很多女性在这种转型期内很难适应。 这些女性一方面或者想改变自身经济困境,或者受物质和金钱的诱惑,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却由于文化水平、能力等条件限制,而社会又缺乏有效的管理、约束、教育和帮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骗婚”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典型的女性诈骗犯罪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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