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李春从河南来厦门务工,几年来从事了多份职业,后来以卖烧烤为生。2007年6月的一天,李春因琐事与田明(化名)发生争吵。田明心怀愤恨,找人用钢管将李春打成重伤。 李春经住院治疗48天,花费医疗费万余元,更悲惨的是因为肾脏永久损伤,他今后的劳动能力和健康都受到影响。 田明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刑。同时,法院支持了李春提出的要求田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万多元。但是他要求按厦门市2006年度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却被驳回。李春提出的赔偿总计25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高达22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春为农村户口,需证明他在厦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才能适用厦门市城镇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是李春来厦门后,一直没办暂住证,他又没有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在厦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另外,李春表示自己是摆烧烤摊的,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收入情况,所以也只能按照厦门农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法院判决按厦门市2006年餐饮业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为人民币8800余元;按厦门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6000余元。李春因为不能证明自己的居住和从业状况,损失了近17万元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江帆律师代理了李春的援助案件,她对李春的遭遇只有表示同情。她说,该案件提醒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平时就要注意收集并保管好自己进城的时间及连续居住的时间方面的证据,譬如:暂住证、连续工作的证明、连续的社保缴交证明、租赁合同等。这些不仅是一个文字的资料,更重要的是自己 “身份”权益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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