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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公司大幅降薪 员工告上法院
销售总监离职赢得赔偿

  台海网3月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王应武 通讯员 光辉)厦门某大型企业调整营销人员的岗位工资,没想到引发少数骨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调低工资与原来的劳动合同中的薪酬约定等相违背。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离职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许某在厦门某电子公司工作了9年,逐渐成为公司的营销骨干。2007年3月,他被公司聘任为广州、深圳两地的销售总监及分公司总经理,聘期为一年。公司按照年度“营销大纲”,约定了许先生的岗位工资为每月4000元。

  由于公司效益降低,公司支付给许某的岗位工资只有2830元。低工资领了5个月后,许某不满意工资大幅降低,到8月下旬向总部人力资源部发出函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总部本来想将许某调回来工作,没想到许某已经打算另谋高就,很快做出回应。公司认为许某在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旷工,构成自动离职,公司向许某发出《离职通知书》。

  因为解除劳动关系涉及到一系列赔偿事宜,许某和公司很快打起了官司。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营销大纲”规定了根据任期按照年度来调整岗位工资的原则,许某的岗位聘期未满,公司制定新规定是不当的。法院认定许某在此情形下,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许某在公司工作了9年,劳动部门和法院一审均裁定公司违约,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还有其他公司骨干和许某一样,与公司存在解除合同纠纷。

法律提示

公司效益下降 切莫乱了法律“方寸”


  一些公司在经济效益下降时,冀望员工能够与公司一道“共济时艰”。然而,公司拿薪酬开刀,“砍掉成本”的举措应当小心,不能在管理上自乱了法律的“方寸”。

  本案中厦门某大型企业,就是因为擅自调整了营销骨干的薪酬规定,导致劳资双方翻脸。公司不知不觉中尚在叹息时局艰难,降低工资标准希望员工体谅,没想到却在管理程序上出现疏漏,在劳动合同上违约。该公司在企业逆境管理上的教训是值得同行引以为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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