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通讯员 心田 早立) 陈先生(化名)向开发商买房子,开发商拿出一份合同让他签。陈先生要求修改其中一些条款,但开发商不同意。陈先生见状,就告到法院要求和开发商解除买卖协议,海沧法院一审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开发商要把定金退给陈先生。 陈先生在诉状中说,他在去年10月7日,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好到时再签正式合同。签完协议后,陈先生给了开发商2万元定金。但是双方在签正式合同时,发生了分歧。陈先生说,签正式合同前,他要求开发商给他看一下合同文本。看完之后,陈先生觉得一些条款对自己不利,要求修改,但是开发商却不同意。两边争了半天也没有结果,陈先生便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让开发商把定金退给他。 但是开发商说,他们和陈先生已经签了买卖协议,当初说好要在10月20日前签正式合同,结果陈先生过了20日还是没签,说明陈先生已经违约了,因此开发商认为他们不需要退定金。 海沧法院一审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而且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双方事先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这个协议虽然有效,但属于预约合同。结果陈先生和开发商签正式合同时发生了分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原先协议履行的基础就已经丧失了。法官说,其实双方都没有违约,只是合同谈崩而已,因此陈先生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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