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陈飞在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签合同时,双方约定让陈飞到生产部门当课长。双方还说好,“在合同期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甲方变更”。工作一段时间,陈飞对公司即将实施的工作方案提出反对意见。公司为此很恼火,于是,公司把陈飞调到后勤部门去当技术员,这样陈飞的工资也是大幅度下降。陈飞因此很不满意,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公司的决定。 律师解读 联合信实律所杨朝玮、叶佳昌律师解读: 企业单方面变更陈飞的工种岗位,侵犯了陈飞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属违法违约行为。《劳动法》仅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原则上的要求,但没有就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进行明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此细化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该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陈飞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者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说“不”。企业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从而降低工资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应该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否则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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