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台海网12月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陈先生:公司原本在岛内,现在要搬到同安去了。我家住在思明,不想跟着公司奔波了,打算辞职不干。但自己主动辞职,公司会给补偿金吗? 律师解读 “工作地点”将成为劳动合同必备要素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告诉记者,旧的《劳动法》里没有规定劳动合同里必须注明工作地点,但是在新《劳动合同法》里,“工作地点”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也就是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里注明“工作地点”。 新法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搬迁到很远的地方,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应当支付员工补偿金。但是现在出现这样的一个情况,很多员工的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的,那时候签并没有规定要约定 “工作地点”,公司却在2008年1月1日后搬迁,这种情况,员工可以要求补偿金吗? 杨律师表示,员工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但是这种要求能否获得法院或劳动部门的支持,则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公司可以以“不服从公司”安排来拒绝支付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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