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16日讯 (驻漳州记者 蔡力 通讯员 真坚 满荣)6月15日,嗜好在服装店偷钱的被告人林某娜,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林某娜系漳州市龙文一农妇,今年33岁,因家境不好,丈夫挣钱有限,平时也不怎么给她钱,而她自己又不想去做事,因而手头一直很紧,最后竟想到服装店去偷窃。 自2006年9至12月,林某娜先后在漳州市区的新华西路、大通北路、漳糖路的服装店,以买衣服或试穿衣服之机,趁营业员不注意,从抽屉内盗窃手机,期间被抓获三次,两次被行政拘留15日、一次被拘5日。然而,多次被处理的林某娜却不思悔改,2007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林某娜又窜至市区南昌路一时装店,以同样的手段,乘店主不注意从抽屉内盗走一个女式钱包,之后悄悄逃出时装店。可她这一次的偷窃行为却被店内的监控录像拍了个正着。 说来也凑巧,第二天(27日)下午,当店主在南昌路一岔口时,意外地遇见了林某娜,随即将其紧紧地抓住,而后报“110”将其抓获。经查,此次林某娜盗得的钱包内有130元及一部N72型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2723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次她已构成犯罪。至此,林某娜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四次入监,从行政拘留到最后犯罪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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