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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 须做地质灾害评估

  台海网4月23日讯 (记者 鲍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这是今年的厦门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方案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在工程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经过评估,建设工程如果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而且要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

  方案还要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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