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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
赠与的背后,隐藏一起房屋有偿转让纠纷

  台海网4月18日讯 (记者 张清 通讯员 文弈 心齐)2000年,陈先生夫妇把自己的一套房子送给了朋友林先生,过了6年,陈氏夫妇突然反悔,将林先生告上法院,提出赠与无效。原来,赠与的背后,隐藏的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近日,集美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陈氏夫妇被判败诉。

  2000年10月16日,陈氏夫妇决定把自己的一套房屋送给朋友林先生,双方到集美区公证处订立一份赠与合同。但是,在办理公证的当天,陈氏夫妇又与林先生私下签订了一份文字材料,材料中说明赠与的原因。实际上,陈氏夫妇不是白白把房子送给林先生的,作为交易,林先生要替陈氏夫妇偿还60万的债务。

  合同签完后,林先生替陈氏夫妇偿还了债务,并且搬进了“送”的房子,一直住到今天。但是到了2006年,陈先生却把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这份赠与合同无效,至于林先生替他还的60万,他可以还给林先生。

  在法庭上,林先生认为送房子是赠与行为,不能再反悔。但陈先生说,他的房子是抵押给林先生的,目的是让林先生替他还债,现在他自己有钱了,想把房子赎回来,这完全合理。

  陈先生和林先生公开签的是赠与合同,但是他们私下里签了另一份合同。私下里的合同等于是一个交易:林先生替陈先生还钱,陈先生把房子的所有权转给林先生。法院认为,从这个合同从特征上看,与房屋买卖合同相近,可以参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由于赠与房子不是陈先生和林先生的真实意思,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无效,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双方存在的是房屋有偿转让的法律关系,据此,依法判决陈氏夫妇败诉。林先生和其家人入住房屋已达6年,占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应属有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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