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17日讯 (通讯员 林振奋 记者 谢嘉晟)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近日,多家企业致电本报咨询:公司组织员工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个人捐款如何抵缴个税?向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捐款只有统一给公司开具一张收据,无法按每个员工捐款额分别开具收据,是否可以将红十字会收据和员工捐款清单作为个税抵扣依据? 记者从厦门地税了解到,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上述企业个人捐款公司统一办理捐赠手续,可凭红十字会开具的收据和经红十字会确认的员工捐款清单作为个税抵扣依据。 另,如以企业名义捐款的,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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