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集法/文陶小莫/漫画)“砍头息”,受不受法律保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应当如何认定借款本金?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明确认定“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即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借款本金。
原来,此前小洪因资金紧缺,向陈某借款用于周转。2019年2月16日,小洪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向陈某借到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2019年2月16日,陈某向小洪转账4.8万元,并称:“利息我扣了,给你转4.8万元。”
同日,陈某还向小洪交付了现金3.7万元、转账1.3万元;2019年2月17日,陈某向小洪转账1.92万元。
小洪答辩称,确有向陈某借款,借条上借款金额为12万元,但实际收到金额为11.72万元,因为在借款本金12万元中,一开始对方就先扣除了2800元的利息。借款之后,小洪有支付2个月利息。之后,小洪因自身原因没能及时还款。小洪确认向陈某借款的金额为11.72万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出借人已经按约定向小洪提供了借款;小洪作为借款人也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关于案涉借款的本金,小洪主张借款本金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陈某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确认陈某实际向小洪交付的金额为11.72万元,故小洪主张借款本金应为11.72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陈某主张借款本金应为12万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