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因投标文件与他人存在雷同,40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遭遇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要赔吗?近日,厦门金融协同中心公布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是全省首例涉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招投标责任险)民事纠纷。据悉,“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获取保函,避免了施工单位巨额履约保证金的冻结,受到市场欢迎。
本案原告是厦门一家酒店,被告则是一家保险公司。此前,该酒店就酒店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保证金为40万元。投保人可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保证金。投标须知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雷同情形,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随后,广西一家装修公司参加了原告酒店装修工程施工的投标,并为此投保。当时,这家装修公司以酒店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约定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酒店书面通知,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酒店不超过40万元的款项。
不料,经对参加投标的1032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装修公司的投标文件与他人存在雷同。随后,酒店向保险公司发出告知函,通知保险公司在收到告知函7日内向酒店支付40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这40万元。随后,该公司因此被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保函只是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替代方式,如果装修公司不能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保函,就必须提供40万元的现金或银行保函。对于招标人来说,正是基于对保函背后有保险公司的信誉背书,保障能够见索即付,起到与保证金相同的作用,才接受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保函。为维护投标秩序,保护招标人的合理利益,约束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开立人理应见索即付。而且,保函约定付款的最高额为不超过40万元,酒店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并未超出保函承诺范围,并无不妥,无需证明其损失,相关诉求应予以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