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林鸿/文 叶允平/制图)男子租共享汽车发生事故致二级伤残,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共享汽车消费者保护不足,如何破解?
近年来,厦门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涉共享汽车的纠纷案件,其中一些案件造成多人伤亡,集中暴露出共享汽车行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亟待改进。此前,本报报道《共享汽车出事故,车损人伤谁赔》,介绍了厦门第一例共享汽车责任险案件,也指出了相关隐患。
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获悉,本报报道引起各方重视,法院近日已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当前共享汽车行业存在三个重大风险隐患。同时,法院也针对加强保护共享汽车消费者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
隐患1
行业规范不足
作为“互联网+出行”的共享型经济产物,共享汽车方便了市民出行,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法院司法建议指出,当前共享汽车行业存在三大风险隐患。
第一个风险,是行业规范不足。法官说,共享汽车是一种交通运输新业态。当前,针对共享汽车行业的政策法规公众认知度较低,执行力度不足,且仍存在一些制度缺失,如司机身份查验制度亟待完善、各大共享汽车企业对用户资格的审核标准参差不齐;平台企业信用管理方式不清、标准不明等。
隐患2
保险配备不足
第二个风险,是保险配备不足。
共享汽车行业作为新兴行业,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已成为常态。然而,当前市场上没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既有的保险产品,主要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产品结构及相互关系复杂。共享汽车平台企业作为汽车所有人,理应是投保分散风险的第一责任人。然而,其投保的产品,往往侧重于自身利益保护,忽视了对承租人及道路交通其他主体的保护。此外,保险企业在保险产品销售时,仍然是传统的私家车的销售思维,保险绑定汽车而非驾驶人员,无法针对驾龄、驾照扣分情况、有无酒驾、毒驾、逃逸等前科经历进行针对性的精准定价,定价与风险难以匹配。
隐患3
消费者保护不足
第三个风险,是消费者保护不足。
比如有的共享汽车平台企业只购买最基本的保险产品,有的企业购买低赔偿额度的保险,有的企业降低承租人的使用门槛,甚至有的企业还采购低安全性能车辆、减少对车辆保养和巡视频次。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受制于自身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为规避风险、持续经营,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片面加重用户责任,减轻自身责任。在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下单时,企业也缺乏对消费者就风险约定、保险购买等重大事项作出提示与说明,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益,也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