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汪某泉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形成的非法势力,长期通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高利放贷、非法或者暴力讨债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合伙经营或退出厦门市至四川省巴中市长途客运市场,严重影响长途客运经营活动;
以拘禁、滋扰等非法手段索取赌债等不法债务,严重影响在厦四川籍商人的正常经营、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终判决】
本案全案被告人共14名,涉及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4项罪名。一审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汪某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宋某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来源:湖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