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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60多万却读“假高中”案件判了!被告还返家长委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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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7月24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3年前,为了中考分数低于普高分数线的孩子能上高中,几位家长轻信了他人承诺,花了一大笔钱。高考报名开始时,他们才发现孩子并无高中学籍,7位家长先后起诉了他们的委托对象。日前,记者从思明法院获悉,该系列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已出,法院支持了家长们要求返还委托费用的诉求。

  昨日,记者拿到了其中一份判决书。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家长阮女士共向被告陈某、乐某实际支付了委托费用85000元。

  协议签了

  孩子成社会考生

  2016年7月30日,阮女士与陈某、乐某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在2016年秋季开学前,陈某、乐某按要求让阮女士之子进入灌口中学就读;阮女士需支付陈某、乐某委托费用95000元;若在2016年秋季开学后未能进入上述学校,则陈某、乐某应及时退还阮女士全部费用。协议签订之后,阮女士实际支付了85000元,但孩子并未如愿进入灌口中学,而是被安排到安溪梧桐中学,至今未获得普通高中学籍。阮女士起诉了陈某和乐某,要求对方返还委托费用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陈某和乐某各执一词。陈某称,其与乐某是共同合作关系,其是接受乐某委托代为签字。陈某确认收取阮女士85000元,其中7万元已经交付乐某。而乐某则称,其未与阮女士签订委托协议,案涉《协议书》系陈某套用乐某与他人的格式合同签订的。乐某强调,其已代陈某完成了《协议书》上的约定事项,协助将其会考考籍挂靠在三明华侨中学,学生到安溪梧桐中学也是经过阮女士同意的。乐某还列出了费用使用明细,三明华侨中学挂靠费30000元、梧桐中学寄读期间教育基金6000元、学费和住宿费9600元等。乐某坚称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无需向阮女士返还委托费用。

  合同无效

  但各方均有过错

  思明法院查实,陈某、乐某为不同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双方系共同合作关系,接受部分学生家长委托,协助未达高中分数线的学生在厦门本地高中学校寄读,同时办理外地高中学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落款乙方为陈某,但抬头注明的乙方为“乐某”,并且合同中明确注明“乙方乐某表示能委托校方及相关部门办理甲方之事”。陈某收取委托费用后,将其中的7万元交给了乐某,乐某全权负责办理。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案中,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明确知晓实际办理人员为乐某,乐某亦确认其收取了绝大部分委托款项,并全权负责办理学生寄读事宜。因此,乐某、陈某系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接受阮女士的委托,阮女士与乐某、陈某之间形成共同委托合同关系。

  针对双方提出的对学籍的不同认知,思明法院分析认定,《协议书》虽仅约定高中就读事宜,但就读事宜包含高中学籍的办理。思明法院认为,从合同的目的来看,阮女士作为学生家长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在于让其孩子获得普通高中学籍并进行高考,并非只是寄读;从交易习惯看,乐某确认其收取的费用包含了寄读及学籍办理的费用,并在庭审中确认2016年前均可将学生学籍调出至外地高中,但2016年之后因中考学籍无法调出才导致学籍注册失败,故其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认可就读事宜已包含高中学籍的办理;从具体沟通上看,乐某及其办理人员均在家长微信群中明确提示学籍办理的情况及“高中学籍”所需材料,此处的“高中学籍”应按通常之解释,不应限缩解释为“会考考籍”。

  思明法院认为,《协议书》中的委托事项违反了我国教育政策中关于中小学学生“籍随人走”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委托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案中,各方对于委托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乐某、陈某应当返还阮女士因委托事项而支付的费用85000元,委托期间资金占用的损失应由阮女士自行承担。

  近日,思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乐某应连带返还原告阮女士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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