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讯 据厦门商报报道(记者 谢祯 通讯员 蓝水凤)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改变了小王父子俩的生活,经鉴定,小王和他12岁的儿子双双被撞成十级伤残。近日,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宣判,小王父子俩分别获得14.3万元和8.1万元的赔偿。
2010年6月23日,小王骑二轮摩托车沿县道403线从南往北方向行驶。突然,前方开来了一辆大客车跨越路中双实线,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小王父子二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
2010年7月8日,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父子不负事故责任。
2011年1月14日,小王父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车公司、客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损失20.6万元和10.2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小王提出需要立即进行二次手术。由于小王系来厦务工人员,本来收入就低,加之受伤以来无法工作,生活更加困难,因此希望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应急。
但此时一旦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无疑会让早已针锋相对的双方矛盾激化。于是,主审法官设法动员被告主动先行赔偿原告部分款项。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工作,客车公司同意先垫付小王二次手术的医药费,并先行支付其他必要费用2.5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由客车公司和客车司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