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席恺 实习生 李源泉 周思佳) 本报热线968801接杨先生反映:我是做钢筋生意的,一个客户欠了我近10万元的货款,一直不愿支付。
同安祥平街道祥桥村的杨先生,是同安某钢筋场的业务经理。
据他介绍,今年1月底,在亲戚的介绍下,他开始与黛媚化妆品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项目的包工头苏某合作,为其提供工程所需钢筋。第一次合作比较顺利,对方全额支付了钢筋款。
不久,双方再度合作,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工程完成后,苏某要支付给杨先生50余万元的钢筋款。协议签订当日,苏某先预付30万元,之后又两次汇款,共支付40余万元,剩近10万元款项没有结算。
工程完成后,杨先生去找苏某结账。“对方找借口说我的钢筋质量有问题,除非一吨钢筋少200元,否则不结算。如果质量有问题,供货时对方就应该提出来,等到结账再找这种借口,明显是耍赖。”杨先生说。
几天前,记者联系到苏某,他称,与杨先生签订协议时,约定供应的钢材必须是新的,并按签约当日的市场信息价报价,“他供应的钢材中,掺杂部分旧钢,而且生锈。我估算了一下,大概有50吨这样的钢材,因此,旧钢应该折价出售。”
对此,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的徐长青律师认为,只要供货方杨先生能提供相应的供货单据,证明供货的单价和数量,与协议上的价格一致,对方就应该偿还欠款;除非苏某在规定的时间内证明钢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否则举证无效,没有明确约定时间的,超过一个月再举证同样无效。
目前,双方还在就此事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