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参保后病死,差了几天,少赔三成
同一规定不同理解,家属与社保中心对簿公堂
台海网4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谢恩慈/文 陈巧思/图)幼儿园女老师王琦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患病,花了49249元医疗费后死亡。她死后,社保中心按什么标准赔偿引起争议,为此,近日其家人和厦门市社保中心对簿公堂。
王琦荃的家人坚定不移地认为,要赔60%,因为她从2007年7月起缴费,缴费已经有六个多月了;但社保中心认为,只能赔30%,因为虽然7月缴费,但8月才到达地税部门银行户头,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8月1日才开始生效。
家属还认为,即使除掉投保的首月,王琦荃死亡的最后一个月也缴交了保费,投保也有六个月。但是,社保中心说按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这样算,王琦荃要多活几天才算投保满六个月。
同一句话理解差很多
根据相关规定:“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真正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但是,对这一句话,双方理解不同。
据了解,王琦荃去世后,厦门社保中心按照“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30%”的规定,支付了王琦荃住院医疗费人民币15900元。但是,王琦荃的家人认为,王琦荃2007年7月缴纳了参保费,地税部门于当月已收到,这一点,有江头地税分局出具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为证。对此,社保中心则认为,王琦荃2007年7月缴费,但8月才到达地税部门银行户头,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8月1日才开始生效。
王琦荃代理人蔡先生说,江头地税局分局收缴到医保费的时间是在7月份,这是地税部门收到医保费的有效时间的标志,不能把地税部门首次收到参保人缴费后,在各部门之间,在地税、银行、社保中心之间周转的时间算到投保人身上,不能按社保中心建账的时间作为收到参保费的时间依据。此外,按照文件规定是 “连续保满6个月”,而非“届满”6个月,故应视为王琦荃连续参保时间只要头尾达到6个月即可。
对此,厦门市社保中心则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王琦荃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从2008年8月1日起算。首先,按照语义学解释方法,“届满”作为动词在辞海里的解释为 “规定期限已满”。其次,根据厦府办《2006》187号文中的“满”,其涵义也是指“届满”。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解释,都能明确“连续参保满六个月”的“满”,指的是“届满”,而非“达到第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