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的十一类公共场所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和会场
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宾馆、酒店的接待大堂
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
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酒吧等娱乐场所
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等
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
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制图/刘哲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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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出动4236人次
严查公共场所吸烟
1996年9月,《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颁布,这是我市控烟执法的首部规章。
2017年10月1日,全国首部社会文明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在公共场所吸烟”作为九项不文明行为之一,被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根据《规定》,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拒不改正者可处以200元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的,将被处以两千元罚款;未对吸烟者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将被处以五千元罚款。
《规定》实施以来,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共计出动监督人员4236人次,检查各类公共场所单位3959户,责令整改756户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0起(单位25起和个人15起),罚款金额共计近5万元。
经过多年控烟执法宣传,我市学校校园,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议室,商场,电影院,图书馆,医疗机构候诊室、病房,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基本杜绝吸烟现象。一些场所还设立了专门吸烟区,配备禁烟监督员。公众禁烟文明自觉性大幅提升,公共场所不吸烟的良好习惯正不断推广。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公卫科工作人员提醒,控烟之路漫漫,除了控烟部门要将法规落实到位,也需要市民增强控烟意识,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