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3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房舒 通讯员 郭晓来 曾晓航)按公安部规定,从7月1日开始,厦门的全体民警均要着警服上班。原来不要求着警服的市局机关司、政、后等部门的民警,也要穿着警服上班。 公安部于近日发布92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要求,除四种情形以外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均需着警服。这四种情形是:(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公安部新规定最主要的变化是 “调整公安民警的着装范围和着装品种及其对着装场合、配饰要求等内容进行具体规范”。规定还对民警的衣装打扮提出新的限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等等。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公安民警还不得戴有色眼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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