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台南之狼”郭全宝 台海网2月2日讯 “台南之狼”郭全宝涉嫌从1996年到1999年间相继犯下强盗和性侵11名妇女案,台南“高分院”更八审依连续强盗性侵罪名判他死刑,合计郭全宝在一二审前后共被判10次死刑,台“最高法院”却迟不作出定谳判决。 据台湾媒体报道,多名受害人在法院审理时出庭,恳请法官赶快结案、判郭全宝死刑,她们很受伤,要求不要再传唤受害人出庭了。 判决指出,郭全宝(44岁)于1996年4月21日凌晨4时侵入他人住宅,持刀抵住熟睡中的女屋主表示“要抢劫,如果合作就不会伤害她”,他用胶带蒙住女屋主眼睛,用尼龙绳绑住双手,在屋内搜刮财物无所获,转向性侵女屋主得逞。 此后,郭全宝以类似手法持续在台南县市地区犯案,法官认定有罪的最后一案为1999年6月25日凌晨4时许,郭全宝在某住宅抢劫翡翠戒指与蓝宝石各1只、劳力士表2只及4000元新台币,劫财后同样性侵女屋主后离去。 台南“高分院”更八审合议庭法官认定郭全宝从1996年到1999年间前后犯案14件,性侵女子多达11人,连读小学的幼女都难逃他辣手摧花,令人发指。当时侦办的台南市警方甚至把他命名为“台南之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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