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指出,特别费的法律见解不一,触法者未必有强烈的犯罪主观认知。以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为例,他们出任县长时,均是有名的清官,特别费等于是陋习制度,让正人君子也很容易误入其罪。马英九应该很清楚,以吕秀莲募款能力,有必要贪个酱瓜的钱吗?马英九任市长时,也曾误以为特别费是实质补贴,他没有使用诈术,但的确曾将其挪为家用。依照前天“最高法院”的见解,马若非在案发后迅速捐出千万所得于公益,并抬出“大水库”理论,马未必最后无罪确定。 贪污是很重的罪,要吕秀莲、游锡堃为贪污酱瓜的钱坐牢,与贪污重惩的法律目的,相距太远。而余文为制作简化繁琐的发票,便宜行事致触犯法律,他没贪一分一毛,马英九怎舍得让他入狱?颜清标以“小吃店粽子”为名义开发票,实则酒家宴请地方人士,都与我们概念中的贪污,差距很大。 陈文茜文章指出,我虽赞成马英九大赦特别费案,但不主张他立刻将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也列入首波大赦对象。我认为关键并不在“国务机要费”金额庞大(每月平均410万,一年5000万),或“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性质不同;我觉得重点在被告面对司法的态度。 特别费案的吕秀莲、陈唐山等人皆按时出庭,在法庭内尊重法官,有问必答,他们对司法敬重。这种态度,值得人们思考司法及法律本身规定的破绽。陈水扁及吴淑珍则完全相反,其轻蔑与践踏司法的态度,若马英九在第一时间即大赦陈水扁,等于鼓励往后政治掌权者皆以此傲慢态度,面对司法,甚至指控污辱法官。 文章指出,我不赞成对扁家穷追猛打,也不期望基本的“国家价值”完全失落。我主张马英九对陈水扁的大赦提出有条件的顺序说;若被告面对司法,若被告交出犯罪证据,当司法完成一审判决程序时,马英九得因社会和解,大赦“国务机要费”案件。这种程序的正义,往往比司法判决的结果,还重要。司法与政治的和解,是马英九思考“国务机要费”案的两个天秤,他不应只取其一,忘却其二。 我相信许多我的朋友们,不赞成我也加入有条件大赦扁的行列。我的理由很简单,我来自二二八的家庭,如果我可以原谅当年“国家”屠杀的罪行,并呼吁族群和解,陈水扁这八年之罪,不算什么大罪。 当一个人已先失去他的权力,历史评价对陈水扁已是最大的惩罚。我期望这个社会逐渐原谅陈水扁,但也请陈水扁“尊重”依法审判他的法庭。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告别一个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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