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高等法院”昨日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对于辩护律师团质疑证人庄美珍今年一月间接受检方侦讯笔录与释文不符,要求勘验录音带光碟。特侦组检察官侯宽仁2日晚间指出,笔录所载与证人原意相符,庄美珍若愿意出面,他愿意公开对质。 辩护律师团十月二十六日向法院递状,声请勘验台北市政府秘书处会计人员庄美珍今年一月二十五日接受侦讯时音的录音译文。律师团认为,检方侦讯笔录中,对于庄美珍回答对被告有利部分全都略去,且有重复、诱导讯问之嫌。 中央社报道,侯宽仁说,笔录原本就无法逐句逐字、一字不漏的详细记载,只要笔录所载符合证人的原义即可,庄美珍既然已经看过笔录,并签名具结,理当没有再当庭勘验的必要。 他又说,依证据法则而言,侦查中并没有诱导讯问的问题,这应该是审判中应遵守的原则;实务上,检察官在讯问证人时,通常会提示各种文件资料让受讯问人回忆当时状况,甚至提示查证资料,直接切入犯罪事实,讯问证人是否是否认知犯罪嫌疑人行为时所为的犯罪事实。 他称,马英九特别费案中,庄美珍为出纳人员,有无陷于错误本应是法律构成要件,检察官自然就应该以“如果你知道,你是否仍会同意核章”等假设性语气方式讯问。 他表示,这样的问法并非针对马英九,特侦组侦办吕游苏谢特别费案,六月二十二日由检察官周士榆讯问高雄市政府会计人员黄子珍时,就问道:“市长提出领据请领一半特别费,是否表示市长已经将来要用在因公支用上?你是否相信市长才会在黏贴凭证上核章?”由此可见一斑。 侯宽仁认为,经比较庄美珍侦查笔录与律师所整理的译文,侦查笔录并不失其本意,译文中却省略了庄美珍的肯定语气表达。此外,证人有时也会以点头默示等肢体语言回答,若要勘验,录影带才能完整呈现侦讯实际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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