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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非实质补贴 最高判决影响深远

 
  

    备受瞩目的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最高法院”昨天作出无罪判决,并举行记者会说明,发给媒体记者相关判决内容。(图片来源:台湾《联合报》)

  台海网4月25日讯 领据特别费究竟是公款或属私款性质的首长“实质补贴”,是检审间的重大争执点,更将重大影响未来侦办类似案件的结果。“最高法院”昨天的确定判决,认定这并不是首长法定薪俸以外的“实质补贴”,影响深远。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判决指出,领据特别费是公款,使用上须符合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的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做为私用。

    判决指出,从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知,台当局“行政院”于1952年建立首长特别费,特别费全部须检据核销,直到1973年因首长有无法取得单据的困扰,才改弹性处理,特别费半数需单据,半数无须单据(以领据具领),直到2006年再改为全数需单据列报。

    二审将领据特别费认定是“定额概算型的费用”,“最高法院”则认为首长特别费是公款,均不得私用,不是特别酬庸,也不是实质补贴,二审的见解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马英九不构成贪污犯罪要件的结果,因此未撤销原判决。

    至于马英九以领据列报的特别费,是否须申报所得税及申报财产;“最高法院”认为,这和马英九是否贪污没有关系,也不能作为检察官上诉的理由。

    最高法院判决也指出,检察官指摘二审判决“首长以领据具领特别费后,特别费已丧失公款性质,而属于具领的首长所有”,这只是二审用语的瑕疵,不足动摇原判决结果。

    此外,“法务部”就特别费属实质补贴的见解,“最高法院”认为是全台最高法务行政机关(“法务部”)的法律意见,不能用来认定马英九有无被诉贪污犯罪的证明文书;二审判决虽然误认该项意见有证据能力,但未用于认定事实,不会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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