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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法院”宣布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


    台海网4月24日讯  前台北市长、“总统”当选人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间判决马英九无罪、市府秘书余文应执行一年有期徒刑。全案经检方提起上诉后,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马英九特别费案去年二月十三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应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依2007年减刑条例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间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改判应执行一年有期徒刑。台湾“高检署”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检方上诉空泛

    马英九特别费案,“最高法院”今天判决无罪定谳。“最高法院”说,检察官第三审上诉理由,仅就首长特别费法律性质进行争执,空泛指摘首长特别费性质认定违法,但对马英九主观上没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观上没有施用诈术使人陷于错误等部分,未做任何指摘,因此检方上诉违背法律上程式。

    “最高法院”表示,一、二审法官认定马英九主观上没有为自己不法所有意图,客观上没有施用诈术,让会计人员陷于错误;认定会计人员也并没有陷于错误;也认定领据列报方式核销特别费部分全部都因公支出,没有任何不法所得,因此认为马英九没有贪污与背信犯行。

    不过,“最高法院”指出,检察官的第三审上诉理由,仅就首长特别费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等部分,进行争执,很空泛指摘对首长特别费性质的认定有违法,原判决导出无罪的结论是违法,但究竟为什么原判决认定马英九主观上没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观上也没有施用诈术使人陷于错误,实际上也没有不法所得的事实认定等部分,检察官在上诉理由中都没有做任何指摘,因此,检察官上诉是违背法律上的程式。

    马英九特别费案去年二月十三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应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依九十六年减刑条例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间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改判应执行一年有期徒刑。台湾“高检署”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附:“最高法院”有关马英九先生等案判决参考资料

【“司法院”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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