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这项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会迳付二读后,迟无进展,朝野党团昨天进行第六度协商,国民党团协商代表吴育升表示,草案中新增规范广电媒体的选举新闻和论政部分,朝野协商代表皆无异议。 草案新增第四十九条明定,广电事业得有偿提供时段,在公平原则下,让政党或候选人从事竞选宣传,但公共广播电视台及非营利广播电台、无线或有线电视台,则不得播送竞选广告。至于广播或电视节目从事选举相关议题论政、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依法亦应为公平之处理,不得无正当理由为差别待遇,否则任何人皆得于播出后一个月内检具事证向选委会举发,选委会可处以新台币二十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罚锾。 报纸、杂志的部分也是一样,草案第五十一条新增条文规定,报纸、杂志所刊登之竞选广告,应于该广告中载明刊登者姓名;若为政党或为法人团体之广告,也应予以标明,否则依法将可处二十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罚锾,或是该广告费二倍之罚锾。 而有关下届“立委”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第二票(即政党票)”认定问题,昨天也一并获得解决,取得法源。由于台湾政党数目逾百个,必须适度设限,朝野协商决定,政党须符合最近一次“总统”大选候选人得票率百分之二以上、最近三次不分区与侨选“立委”得票率曾超过百分之二、现有“立委”五人以上、或该次“立委”选举推荐区域“立委”候选人达十人以上等任一条件,才有资格取得政党票。(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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