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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宽仁闹市杀人 马英九荆棘满途

 

  难怪中国时报社论会这样认为:该问的是,这样的笔录与录音,是否真的“并无出入”?还是已有“伪造公文书”、“滥权追诉”、“诬告”等问题存在?台北地院另一庭的审判长李英豪,于审判中发现犯罪嫌疑而径将官员移送侦办,本案是否应该比照办理?如果检察官光天化日在法庭之前指着如此笔录说是“并无出入”不虞任何后果,也无任何制裁,以后将如何杜绝笔录与录音之间继续“并无出入”?侯宽仁侦办马英九就是如此,其他检察官侦办其他任何人为何不行?审判庭该不该告诉检察官,什么叫做“并无出入”?移送侦办,不是定罪,不是起诉,只是移送侦办而已,如此“并无出入”真的连移送侦办的程度也不够吗?

  随着台湾媒体的深入采访,更多的吓人事情浮上水面。中国时报报道,周人蔘案发生至今已10余年,记者循线找到目前都已离开警界的两名涉案少年队官警,具名还原当年接受侯宽仁侦讯的情景。案发前在少年队担任小队长的郑同国表示,当年侯宽仁在侦讯时问他的第一个问题是:“李同贤(另一涉案嫌犯)是否曾转交贿款给你?”郑同国答“没有”,此时,侯宽仁突然转身交待书记官“把录音机打开”,郑同国趁此空档瞄了一眼桌上的笔录纸,发现笔录上竟然把他的回答写成“是”。郑同国立刻起身抗议登载不实,侯宽仁才交代书记官改写成“不是”。一字之差,左右了整场官司的命运,郑同国最后虽被判无罪还了清白,但仍因遭起诉而被迫离开警职,至今仍让他感到不平与冤屈。

  联合报还报道说,“监察院”在2001年间对太极门的陈情所作的调查报告,曾严厉指责侯宽仁侦办太极门案过程严重疏失。监察院”当时联席会议中作成的决议,认为侯宽仁办案疑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调查未尽属实、搜索理由牵强、未查明确系犯罪所得即冻结被告资产、未依科学证据办案即认定被告畜养“小鬼”骇人听闻、通知行政机关解散道馆侵害行政权、讯问被告未依法通知辩护人到场、未在侦查庭开庭,及提讯被告态度恶劣等9大缺失。侯宽仁侦办太极门案,多处违反刑事诉讼法,严重侵害被告权益,但“法务部”则从轻发落。

  如果报道属实,侯宽仁的作为的确是令人不敢恭维的!今次难免不是故技重施!

  国民党秘书长吴敦义昨天说,检察官侯宽仁侦办马英九特别案对证人笔录记载不实,已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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