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说,这两天,媒体已多所讨论关于检察官侦讯之笔录,若有作假,其起诉证据力的强弱势将发生问题。这,当然是重点,若笔录与实情出入极大,或检察官确实有故意扭曲,入人于罪的嫌疑,这“争议笔录”就大条了。原本是摘奸发伏的打击犯罪之举,却转变成形同构陷、罗织罪名的恶行,怎不令人惊愕于此天差地别的变化呢? 社论认为,不仅马英九特别费扯出的检察官笔录不实问题,要查清楚,今后在刑事诉讼中,举凡侦讯笔录被当作有利证据的案子,控辩两方当事人都该拿这次事件为提醒,好好想想笔录的证据力与取得方式之正当性。 还是那句话,侯宽仁侦讯马英九特别费案的笔录是否忠实记录,只要加以比对,答案即揭晓,不必意气之争也不需浪费精力去意气之争。我们想进一步讨论的是,检察官决定起诉与否时,他的心态问题。为何笔录会出现所谓的“不实纪录”?证人的回答不清不楚,以致于给了检察官“自由联想”的空间吗?这似乎太小看检察官的问案技巧吧。 抑或是,检察官自己的假设性提问,预设了太多先入为主的定见,以至于一等到自己要的答案出现时,便“见猎心喜”,忘了在假设性提问下,证人也可能假设性的回答,而假设性的问答内容,一旦要对照真实情况时,还得先有一番“回到现实”的动作,不然必定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或根本出现“接枝造假”的用心。我们还不清楚侯宽仁的笔录争议,会是哪一种状况,不过检察官的角色既然如此重要,而检察官起诉的人物“又非一般人等”,这案子要说不引起高度关注,那才奇怪吧。 社论最后指出,当我们说这次事件的当事人,“又非一般人等”时,其实内心也很矛盾、困窘,难道面对一般民众或猥琐小人时,侦讯笔录就该犯记录不实之过吗?这显然更牵涉到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以及人权理念是否被重视的敏感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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