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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烧车案终审宣判 情节轻微被免予刑罚

  3月7日,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窦唯烧车。(资料图)

中国法院网3月12日讯 记者今天获悉,3月7日,著名摇滚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窦唯因对北京一家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下午5点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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