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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军事通信危害部队作战可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每年军事通信线路被阻断的次数都在数百次以上,对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军事通信被阻断,除极少数属于人为故意破坏以外,绝大多数是由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造成的。该司法解释的颁布,有利于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

    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犯罪是这一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或者故意实施其他破坏军事通信行为的,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破坏的是重要军事通信,则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故意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或者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破坏重要军事通信3次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如果对部队作战造成危害,或者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造成危害,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对其定罪处罚。这类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其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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