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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并要求央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可以说,法院的这段判词堪称司法保护舆论监督的经典之词。但让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法院与北京市一中院对于舆论监督的认识却存在天壤之别,我国的大部分法院没有或缺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而对舆论监督进行保护的意识和程序设计。据统计,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我国媒体的败诉率是69.27%,而在美国,媒体的败诉率仅为8%。即是说,在新闻诉讼中,我国法院给媒体的言论自由权重仅仅30%多一点,而在美国,法院给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权重是92%。媒体的这种遭遇,正揭示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所面临的困境。 社会需要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人们理应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多一些理解与宽容。事实上,不允许媒体出错,与不允许司法机关逮捕嫌疑犯一样,都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不仅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更是一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而且,媒体调查能力和范围是有限的,在没有足够的资源的情况下,记者只能凭借所见、所闻、所感对事实进行记录,期间不免会受到某些客观因素的制约,无法百分之百地反映全部过程和细节。对此,国家安监总局前局长李毅中有过一番生动的阐释:“媒体不是中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撰文指出:“如果犯错之人的确是为了寻求真理,那么他要求自由就是绝对需要的。”也就是说,为了让舆论监督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应该在程序设计上和法律执行上给予媒体更多的保护。唯此,才能建构一个负责任、敢做敢言的新闻界。(曾革楠 中国新闻出版报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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