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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考资格规定:2006年港澳台侨联合招生考务工作会议纪要

 

    为贯彻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高校学生司于3月17日在珠海召开了2006年港澳台侨联合招生工作会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及广州、北京、上海、福州、厦门、香港、澳门报考点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讨论、研究了贯彻执行教学[2006]3号文精神和新规定,为稳妥做好2006年的联招工作,就2006年报名工作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一、香港、澳门报名点不再接受华侨考生报名,华侨考生可到内地各报名点现场报名。

  二、华侨考生采取邮寄方式报名者,统一到广州报名点报考,其它报名点不再接受报名。

  三、华侨考生在国外实际连续居住未满2年者,各报名点不接受报名。

  四、持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未能取得来往内地通行证者,须分别在发证地报名点报名、考试,内地各报名点不再受理此类报名。自2007年起,严格执行新规定,即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五、在报名中如发现证照有疑义的,将移送公安部门或相关签发部门进行认定,对涉嫌伪造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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