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台海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 涉台服务 >> 涉台法规 >> 新闻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港、澳、台影视机构来大陆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加强管理的通知(1996.06.05)

 

  一、重申各地广播电视机构、影视公司及相关单位与港、澳、台广播影视机构(含独立制作人)合拍、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日,必须经我部批准。各地广播影视机构(含影视公司)请港、澳、台广播影视制作人、导演、演员、编剧等协助制作节目,(广播节目、电视剧、综艺节目、专题节目等),也须经我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拍摄的,一经查出,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不得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放。

     二、各级电台、电视台不得将播出时段提供给港、澳、台广播影视机构和个人播放节目,如个别地方有特殊需要,与对方合办节目,须经我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与港、澳合拍、协拍电视剧,须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即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5号),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仍按广发外字 [1994]43 89号文件执行。合拍电视剧要严格按批准的合同进行。

     四、与港、澳、台合拍、协拍影视节目,要认真贯彻社会效益为主,适当考虑经济效益的原则,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应注意派素质好的人员参加工作;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主管单位。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注册通行证 匿名发表
    台海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台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台海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
  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
  明来源台海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台海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
  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
  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台海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
  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台海网联系,谢谢!
 
 热点新闻 三天 一周 一个月
 新闻图片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