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的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进一步扩大我省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吸引更多的台湾同胞(包括公司、企业、个人)来湘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定定以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我省优势,唯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外经贸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同全省经济发展、资源状况和地理位置是不相同的。我省毗粼广东沿海开放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素有鱼米之乡、有色金属之乡、非金属之乡和旅游胜地的美称。农业比较发达,工业门类齐全,机械、纺织、陶瓷、电子具有一定的优势,劳务、电力、原材料价格低于沿海地区,具有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巨大潜力。各级政府和各个经济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开放意识,把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作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来抓。全省上下,各条战线,要通力协作、广辟各方渠道、放手发展外经外贸,尤其是我省台胞、台属众多,湘台两地关系疏远,具有发展对台经济贸易的广阔前景。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使我省对台经济贸易尽快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成立湖南省台胞投资服务公司。为台胞投资加强服务,提供方便。公司服务内容包括:介绍投资环境和合作对象;协助对项目进行论证;代拟合同、章程,代办项目报批手续和工商登记;协调解决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所需的配套资金、电力、燃料、原辅材料、通讯、运输以及进出口业务配套资金、电力、燃料、原辅材料、通讯、运输以及进出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省台胞投资服务公司由省对外经贸委主管,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权威和协调服务能力。 三、提供基础较好,条件优越的投资环境。在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等交通方便、经济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划出一定的区域,挑选一批企业的项目,供台胞投资选择兴办投资、合资和合作企业,开展补偿贸易、租凭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购买现有企业投权,投标承包、租赁经营管理现有企业以及土地的成片开发经营等等。省内其他地方,凡是台胞愿意投资的,一律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台胞在湘投资企业给予下列特别优惠:(1)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均按国家规定减半徵收,个别有困难的,地市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免收;(2)投资兴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到不发达地区兴办企业,场地使用费免徵五至十年,免徵期满后,再按国家规定减半徵收;(3)投资兴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到不发达地区兴办企业,头五年减免所得税,从第六年起,经批准还可继续减半徵收;(4)所有台胞投资企业一律免徵地方税五至十年。 五、台胞来湘投资兴办的企业,纳入我省国民经济计划,优先提供能源、资源、场地、劳力和基建三材,优先安排施工、运输和通讯设施、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的由省对外经贸优先安排。 六、保障台胞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台胞投资企业依照批准的合同和章程,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干涉;企业有权自主订生产经营计划,自行确定产品销售价格,自主设置机构、人员编制,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台胞投资企业所需员工,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在我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我方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可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直接办理被聘人员的调转手续。 七、台湾投资者有权优先安排其亲属到本企业就业,也可聘请其亲属或亲友到其投资企业担任其代理人,并对其国内主要亲属在城镇落户方面给予照顾。 八、保障台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台胞投资企业,除照章纳税外,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亦不准索取赞助,适者,由当地政府严肃查处。 九、国家颁布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对台湾投资者,均可参照执行。 十、省政府成立台胞投资领导小组,由陈邦柱(省长)任组长,董志文(常务副省长)、陈彬藩(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台胞投资企业工作,保证各项台胞投资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对外经贸委。台胞投资企业所在地,建立由当地政府主管负责人主持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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