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4日文化部文市发66号发布)
为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维护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的正常秩序,推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现就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 广东、福建、海南省邀约港、澳、台演艺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商演活动的审批与管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厅字[1993]30号)的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除中央部门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设一个具有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 三、申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中央部门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直接报文化部审批;地方所属演出经纪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 四、申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提供下列文件: 五、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应与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依照经批准的演出意向书签订正式的演出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文化部备案。举办单位应严格按批准文件的内容和演出合同组织演出。演出活动如有变更,须另行申报审批。 六、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演,没收演出收入,并追究演出组织者的责任。演出经纪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经批准的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由演出经纪机构直接组织。如转卖转包他人经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演,没收演出收入;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 七、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如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发布演出广告,需填写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的《演出广告登 八、经批准的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应在演出之前,将演出合同副本及纳税责任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等有关资料报送当地税务部门。演出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 九、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参与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应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后,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应全额捐献给受捐单位。 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本地区港、澳、台演艺人员商演活动的经验教训,在节目制作、演出组织、场地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港、澳、台演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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