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20日 工商广字[1994]第`196号)
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济交往与合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两岸间的广告交流根据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势以及台湾的实际情况,现就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湾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大陆发布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寻亲广告,其它广告不得在大陆发布。 二、台湾企业发布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应委托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台湾个人发布寻亲广告,可以委托前述大陆广告公司代理,也可以直接委托大陆广告媒介单位承办。 三、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发布的广告,实行在代理、发布前集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事务,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中央电视台(不含第四套节目,下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国内报)、解放军报、《求是》杂志,不得发布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五、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 六、大陆企业去台湾发布广告,应委托在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由代理的广告公司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广告内容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七、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港、澳地区来大陆广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以外汇结算。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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