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人、自然人与大陆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 台湾法人、自然人可与大陆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可以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等方式。具体程序是由合作的大陆方,向所在地或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 两岸电影制片单位合作摄制电影片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大陆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台湾制作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具体程序是由大陆合作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电影院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台湾同胞可在大陆投资电影院,但不得独资设立电影院。投资电影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程序是大陆合作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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