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台湾居民申请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四、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可向下列机关申请: (一)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申请,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五、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一)手续费 人民币 5元 七、办理落户手续 被批准定居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前往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持通知书和定居证到定居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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