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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投资的出资方式及其有关规定


  台胞来大陆投资兴办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用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方式出资。具体规定如下:
  (一)投资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二)作为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其作价由合营各方面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来评定。

  (三)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是:(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2)大陆不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四)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先进、适用、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并提供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合营各方应按规定的期限交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交或未交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合营各方交付出资额后,应由大陆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六)合资企业应在大陆的中国银行或者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帐号和人民币帐户。申请开户时,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收付应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其一切外汇收入,都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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