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0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家住长乐的高某将7.65万元钱款错汇给他人,要求对方返还,却遭到拒绝。近日,经长乐法院调解,高某收回了错汇的钱款。
据了解,高某曾向陈某汇过款而在手机银行App中留存有陈某的银行卡号与户名信息。巧合的是,去年7月20日,高某向外转账汇款,收款人刚好与陈某同名同姓,在未仔细核对账户信息的情况下,高某将7.65万元错汇给了陈某。
高某发现款项汇错,与陈某协商返款。陈某承认收到钱,但因钱快被花完了,不愿还款。今年3月4日,高某以陈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长乐法院。
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承办法官于开庭前通过电话与陈某取得联系。考虑到双方对转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陈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认知,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陈某沟通,释法说理,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陈某最终与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款项,高某撤回起诉。
对于不当得利,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陈某明知涉案标的物是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在高某催要下仍不予以返还,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当得利,高某可依法要求陈某归还。陈某作为得利人,在高某催讨后仍不还款,则可能转化为“恶意得利人”。在这种情况下,高某不仅可以要求陈某还款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福州晚报记者 徐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