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27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昨天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毒品问题不仅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而且极易引发并催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2015年至2016年5月,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152件,同比上升21.78%。2015年至2016年5月,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919件8691人。在已生效判决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含死缓)的犯罪分子共计1406人,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10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由吸毒引发的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严重的次生犯罪时有发生。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毒品由海洛因为主演变为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型合成毒品为主。如2016年1至5月省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摇头丸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占90%以上,新型合成毒品危害日益加剧。近两年福州中院所审理的毒品案件情况也显示,相较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新型人工化学合成的毒品种类日益增多,其中主要含量为氯胺酮的毒品占比最多,约占福州中院近两年毒品案件总数的40%以上。而这些新型毒品常常被冠之“奶茶”“咖啡”“开心粉”“神仙水”“止咳水”等名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期说事释法栏目选取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3起涉毒案件,希望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远离毒品犯罪的侵害。
案例一
提供场所“请”人吸毒
这种“好客”是犯罪
案例一:被告人翁某某,男,1966年出生。2014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福安市家中,经被害人黄某讨要后,将0.2克海洛因给予黄某,并容留黄某在其住处注射。黄某静脉注射海洛因后,因吗啡中毒导致呼吸中枢衰竭死亡。2014年1月23日16时50分许,翁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穆阳派出所投案。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明知他人注射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吸毒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损行为,因而刑法对其不予评价,而容留他人吸毒则属诱人堕落,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案例二
吸毒后致幻犯罪
要负完全刑事责任
案例二: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出生。2013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时许,林某某因吸毒产生幻觉,后绑架多人作为人质并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或以挟持人质的方式劫取他人车辆并无证驾车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造成多部车辆损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3151元,抢得车辆价值人民币102972元。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绑架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林某某服判未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近年来,我省因吸毒而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频发,已成为危害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因吸食冰毒而导致行为失控,继而持刀实施抢劫、绑架,又在吸食毒品且无证的状态下驾驶劫取车辆并高速行驶、随意冲撞威胁公共安全,后又劫持人质与警方对峙,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